知识产权
2012 综合知识 68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
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字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 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T 例如,“GB 8567-1988 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已正式公布的行业代号:QJ (航天)、SJ (电子)、JB (机械)、JR (金融)、HB (航空)等等。行业标准代号由汉字拼音大写字母组成,再加上斜线 T 组成推荐性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及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例如,“HB 6698-1993 软件工具评价与选择的分类特性体系”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GJB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代号。
地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地方标准代号由大写汉字拼音 DB 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子(北京市 11、天津市 12),再加上斜线 T 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DBXX / T),不加斜线 T 为强制性地方标准(DBXX)。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发布年三部分组成,即 DBXX XXX-XXXX。
企业标准是由企业自行组织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相应标准。企业标准一经制定颁布,即对整个企业具有约束性,是企业法规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企业标准和推荐企业标准之分。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或阿拉数字或两者兼用所组成(Q/XXX),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以规定。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S/Q/XXX XXXX-XXXX。
知识产权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2 综合知识 67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可以买卖、赠与。但是,获得一件美术作品并不意味着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艺术类作品物转移的事实并不引起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受让人只是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品的著作权仍然由作者等著作权人享有。除了艺术类作品之外,对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如书籍、软件等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
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其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发表,或许可他人发表;二是权利人有权以某种方式发表,如出版、发行、展览、销售等,以及确定在什么时间、地点发表。在一些情况下,作者虽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可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例如,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意味着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认为作者已经行使发表权。又如,作者将其未发表的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意味着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一起行使,即作者的发表权也已行使完毕,已随着财产权转移。再如,展览尚未发表的作品即为作品的发表,展览行为必然附带着发表,所以推定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即发表权行使一次后,不再享有发表权。例如,第一次出版、第一次表演、上网公布等都属于行使发表权。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发表权须借助一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行使,即作品的公之于众要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实现。也就是说,发表权难以孤立地行使,要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实现,如书籍的出版、剧本的上演、绘画的展出等,既是作品的发表,同时也是作品的使用。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实行的是注册原则,即商标所有人只有依法将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其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M 画家并未将其美术作品实施商标注册,不享有其美术作品的商标权,因此 L 公司的行为未侵犯 M 画家的商标权,而是侵犯了 M 画家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姓名权等。
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公开陈列的作品既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尚未发表的作品。画展、书法展、摄影展等都是公开陈列。
计算机保护条例
中华人们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2 综合知识 66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即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只有在一定地域内知识产权才具有独占性(专用性)。或者说,各国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其国家的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外国人的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通过缔结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形式,某一国家的国民(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也能取得权益。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国家,会相互给予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众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等的订立,使地域性有时会变得模糊,但地域性的特征不但是知识产权最“古老”的特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之一。目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仍然存在,如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成员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依据我国商标法 52 条规定,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的利用(行使)有多种方式,许可使用是其之一,它是指知识产权人将自己的权利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利用,并由此获得报酬(即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使用费)的法律行为。对于注册商标许可而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同类别商品(产品)是可以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如在水泥产品和化肥产品都可以使用“秦岭”商标,因为水泥产品和化肥产品是不同类别的产品。但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能在任何商品(产品),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